申辦期限:113年2月1日至113年2月22日;若逾期辦理者,請先聯絡會計室開具第1期繳費單,並完成繳費及以專案方式簽核(需載明未於規定時間辦理之原因)始可辦理。
注意事項:
1.分期付款申請對象以不符就貸、減免等資格或有其他特殊狀況為主。
2.分期付款期數以當學期為主。
3.申請分期經核准者,應按期繳交費用。若未按期繳交者,日後不得再提出分期申請。
4.前一學期分期繳費如有逾期繳費者,次學期不得辦理分期申請。
5.境外生辦理分期之第1期,一律為2萬元整,且僅能分兩期。(本地生不在此限)
6.分期付款最多可分三期,第一期於113年3月8日前繳清,第二期於113年4月10日前繳清,第三期於113年6月5日前繳清。
7.辦理學雜費分期付款需詳實填具「新版-學生學雜費分期付款申請書」(如附件),並檢附該學期全額繳費單始可交件至進修部學務組(S105)辦理。